随着无法自己生育的人逐渐的增多,寻求代怀孕就成为一个必然趋势,但是对于这项辅助性生育活动的法律性一直都存在争论,这里就来为大家浅析几个相关的问题。
关于合同的有效性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合同法中寻找答案,在合同法有规定,签订合同双方有自愿签订的权利,签订之后合同就应有法律上的效力。既然如此,那么代母与委托方就有着出于自愿签订相关合同的权利,而合同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后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其从签订开始就应该有法律上的效力,委托方自愿的基础是生育权,代母自愿的基础是身体权。
关于和公序及良俗的冲突
公序及良俗即我们通常说的公共的次序和良好的道德观,在很多人的认知中觉得代怀孕这种行为会给家庭造成危害,因此和公序及良俗存在着冲突。但其实代母所作出的行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其他的人及社会并不会造成影响,而在宪法中规定只要公民行使的权利不造成对他人及社会的损害就能不受限制。代母与委托人以契约作为合作的基础,委托人可以获得孩子,代母获得经济的收益,对双方都是有益的事情,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生育权的讨论
一般都认为对于个人来说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对于夫妻来说是一种身份权,但是从宪法的角度来看,生育权应该是个人及夫妻都应有的一个基本的权利,可以有生育的权利,也可以有不生育的权利,即便是单身的个人也有这项权利,也能够自由选择进行生育的方式。
生育的方式包括有性的生育及无性的生育,其中无性的生育就包括各种辅助性的生育方法,既然公民能够享有这样的一些权利,在不得不选择无性的生育方式时,与代母进行契约来实现生育,就应该是合法且有效的,全盘的否定只能认为是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
我国在确定代怀孕的合法性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通过合同法来规范相关的合同,可以通过公民的生育权来作为确定合法的基础,通过亲子关系的确定来确定孩子的地位。